商品房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商品房銷售依據”一欄經常為空白,未填寫任何文字的情形,能否將出賣人的默示行為作為故意隱瞞呢?越秀法院戴法官將為你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故對于出賣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依據”一欄的空白處未填寫任何文字的默示行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不宜將出賣人的默示行為等同于故意隱瞞而直接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其中“故意隱瞞“是指出賣人故意向買受人提供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虛假事實,或者在買受人詢問時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只是買受人陷入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針對出賣人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行為存在主觀上的惡意,我國法律制定了賠償性懲罰的規定,對此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最后,戴法官提醒廣大市民,購買商品房時應特別注意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明。我國采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公示制度,買受人在購買商品房時應盡到注意義務,對出賣人是否取得預售許可證明應當進行必要的查詢以規避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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